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4917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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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4935792000 | |
名????????稱 | 關于對思梵私募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思梵私募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思梵私募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投資管理,未對合格投資者證明材料進行嚴格審核,有違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
二、未按合同約定披露定期報告,信息披露存在瑕疵;
三、未妥善保管合格投資者認定相關證明材料。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謹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職責,積極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信息披露義務。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后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投資管理,未對合格投資者證明材料進行嚴格審核,有違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
二、未按合同約定披露定期報告,信息披露存在瑕疵;
三、未妥善保管合格投資者認定相關證明材料。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謹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職責,積極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信息披露義務。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后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