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4553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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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4931820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
文????????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5〕10號
當事人:周勇,男,1978年1月出生,時任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越能源或公司)財務副總監,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海越能源、銅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鑫金控或控股股東)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進行了陳述和申辯,申請聽證后撤回聽證申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海越能源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案涉期間,銅川匯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能鑫)持有海越能源19.21%的股份,高鑫金控持有匯能鑫100%的股份。匯能鑫僅是高鑫金控用于管理控制海越能源的持股平臺,相關事務由高鑫金控管控,在經營管理、財務管理、人員管理、行政管理、辦公場所等方面無獨立性。案涉期間高鑫金控實際管控海越能源,是海越能源控股股東。
2021年至2022年期間,在控股股東高鑫金控的組織、指使下,海越能源及下屬企業通過向供應商預付貨款的形式,將公司資金轉出,用于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公司使用。上述行為構成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其中2021年1-6月發生額17,737.5萬元,余額17,737.5萬元,占公司當期凈資產的比例分別為5.37%、5.37%;2021年發生額37,717.99萬元,余額7,451.52萬元,占公司當期凈資產的比例分別為11.08%、2.19%;2022年1-6月發生額41,319萬元,余額31,292萬元,占公司當期凈資產的比例分別為12.5%、9.47%;2022年發生額68,800萬元,余額35,543萬元,占公司當期凈資產的比例分別為20.67%、10.68%。截至2023年4月30日,案涉占用資金已全部歸還。
上述情況,海越能源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亦未在2021年半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在2022年年度報告中部分披露,但未真實、準確、完整披露。
海越能源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項的相關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
公司時任財務副總監周勇知悉參與資金占用,未能保證公司及時披露,未能保證相關定期報告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該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二、海越能源錯誤使用總額法確認收入,導致海越能源2022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23年4月29日,海越能源披露《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其中同時調減2022年半年度合并營業收入、營業成本302,081.64萬元。前述會計差錯更正事項主要是由于公司對2022年1-6月的部分貿易錯誤使用總額法確認收入,確認相應成本,并在2022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導致公司2022年半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302,081.64萬元,分別占更正前2022年半年度報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的49.33%、50.51%。
海越能源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公司時任財務副總監周勇未能審慎判斷上述業務性質并準確進行會計處理、列報,未能保證公司2022年半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該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財務及業務資料、銀行流水、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周勇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案涉期間并非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第二,不知悉、未參與控股股東資金占用;第三,公司無使用總額法虛假記載的主觀故意,實際是由于會計核算方法使用導致信息披露不準確;第四,已勤勉盡責,積極采取補救、改正措施,配合調查。綜上,請求對其免除或減輕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第一,公司有董事會決議等相關公告披露周勇為公司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且其作為高級管理人員簽署了相關定期報告。第二,董監高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負有保證責任。周勇時任公司財務副總監,知悉公司存在資金占用,參與相關審簽流程,應當承擔責任;對于公司錯誤使用總額法確認收入事項,周勇未能審慎判斷案涉業務性質并準確進行會計處理、列報,亦應當承擔責任。第三,我局綜合考慮了當事人任職履職情況、涉案參與程度、配合調查等因素,在法定幅度內確定量罰,量罰適當。綜上,對周勇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周勇給予警告,并處以12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