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150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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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5441694000 | |
名????????稱 | 關于對胡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006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胡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胡靜:
經查,云晨期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云晨期貨)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存在未按規定及時報告關聯交易、為關聯方提供服務不規范以及微信公眾號管理不規范、監管月報部分報送數據有誤的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你作為云晨期貨首席風險官,對上述問題負有合規管理責任。依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杜絕相關情形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云南證監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