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027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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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5194224000 | |
名????????稱 | 關于對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004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存在以下問題:
募集資金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募集資金通過非募集資金專戶代付;部分募投項目以募集資金置換自籌資金未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部分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未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四條、第五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和《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21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現要求你公司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強化規范運作意識,切實提高規范運作水平,杜絕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云南證監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