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3-00006318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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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685409367000 | |
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萬中華) | ||
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1號 | 主??題??詞 |
行政處罰決定書(萬中華)
當事人:萬中華,男,1969年10月,住址:江蘇省宜興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萬中華涉嫌云南交投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交投)持股變動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萬中華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萬中華控制并使用“方陶”等賬戶情況
萬中華實際控制“萬某華”、“方某”、“潘某英”、“萬某琴”、“達某奎”等5人的證券賬戶(簡稱賬戶組),賬戶組買入ST交投的交易由萬中華決策并實施,萬中華能行使萬某華、方某、潘某英、萬某琴、達某奎證券賬戶表決權。
二、萬中華未按規定披露超比例持股及持股變動情況
涉案賬戶組于2021年8月19日開始持續買入ST交投股票。2021年8月19日至11月8日,累計凈買入ST交投股票8,665,034股,占公司總股份數的4.70%,2021年11月9日,涉案賬戶組累計凈買入ST交投股票640,400股,占公司總股份數的0.35%。截至2021年11月9日,涉案賬戶組持有ST交投股票占公司總股份數的5.05%。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2月7日,涉案賬戶組凈買入ST交投股票1,799,600股,累計持有ST交投股數占公司總股份數的6.03%。2022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14日,涉案賬戶組凈買入ST交投股票1,820,121股,累計持有ST交投股數占公司總股份數的7.02%。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3月1日,涉案賬戶組凈買入ST交投股票1,836,759股,累計持有ST交投股數占公司總股份數的8.02%。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6月17日,涉案賬戶組賣出ST交投股票29,896股,累計持有ST交投股數占公司總股份數的8%。截至2022年8月2日ST交投公告日,涉案賬戶組合計持有ST交投14,732,018股股票,占總股本比例為8%。
萬中華于持有ST交投股份達到總股本5%時,未按規定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且在持股達到ST交投總股本5%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時,未按規定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上述行為違反了2019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構成了2019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情形。萬中華為上述行為責任人。
三、萬中華在限制交易期內賣出證券情況
2021年11月9日,涉案賬戶組持有ST交投總股本首次達到5%,萬中華未及時通知上市公司進行公告,亦未停止交易ST交投股票。2021年11月9日至2022年8月2日,萬中華賬戶組累計賣出ST交投股票165,745股,成交金額1,380,923.54元。上述事項直至2022年8月2日才予以披露。2021年11月9日至2022年8月2日為限制轉讓期,賬戶組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ST交投股票盈利96,227.34元。上述行為違反了2019年《證券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2019年《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述情形。萬中華為上述行為責任人。
上述違法事實,由涉案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賬戶材料、交易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萬中華未按規定披露超比例持股及持股變動情況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萬中華在限制交易期內買賣證券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96,227.34元,并處5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傳真:0871-65135263)。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