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3526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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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2346000000 | |
名????????稱 | 關于對江蘇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5〕4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江蘇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江蘇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江蘇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昇實業或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3年,卓郎智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郎智能)子公司以支付預付款的形式,通過第三方向金昇實業及其關聯方提供資金共計5,550萬元,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截至2024年4月末,上述資金占用款項均已歸還。卓郎智能未按規定披露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
金昇實業作為卓郎智能的控股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守證券法律法規,保持上市公司獨立性,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新疆證監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