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122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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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5364453000 | |
名????????稱 | 廈門證監局關于對廈門新興產業創新資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4號 | 主??題??詞 |
廈門證監局關于對廈門新興產業創新資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廈門新興產業創新資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未全面履行謹慎勤勉的義務,存在未謹慎開展基金宣傳推介的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監管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根據《私募監管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運作管理,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