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1378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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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26097165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劉桂英、范明科) | ||
文????????號 | 〔2024〕2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劉桂英、范明科)
〔2024〕2號
當事人:劉桂英,女,1968年4月出生,西藏利豐工貿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西藏道衡投資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住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范明科,男,1987年5月出生,隆堯范氏控股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時任中金華茂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劉桂英、范明科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劉桂英、范明科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劉桂英與范明科于2019年6月24日前簽訂《合作協議》和《補充協議》,約定共同買入西藏華鈺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鈺礦業”)股份,構成一致行動關系。實際由劉桂英出資,范明科借用王某證券賬戶,通過融資融券買入華鈺礦業股份,成為華鈺礦業第六大股東,與華鈺礦業第一大股東西藏道衡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道衡投資”)構成關聯關系。劉桂英、范明科作為華鈺礦業第六大股東應將與第一大股東的關聯關系告知道衡投資和華鈺礦業,但劉桂英、范明科未將有關情況予以告知,致使華鈺礦業2019年半年度報告未披露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存在遺漏。
上述違法事實有涉嫌違法主體與其他相關主體詢問筆錄、合作協議、轉賬憑證以及華鈺礦業2019年半年報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劉桂英、范明科未向華鈺礦業告知關聯關系的行為,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劉桂英及其一致行動人范明科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其中劉桂英承擔30萬元罰款,范明科承擔1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