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6226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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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7613018000 | |
名????????稱 | 關于對樂山巨星農牧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巨星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賀正剛、段利鋒、趙志剛、唐光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5〕33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樂山巨星農牧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巨星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賀正剛、段利鋒、趙志剛、唐光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樂山巨星農牧股份有限公司、賀正剛、段利鋒、趙志剛、唐光躍:
經查,我局發現樂山巨星農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星農牧或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部分商譽減值損失確認不規范
巨星農牧未在禽業板塊2021年起出現商譽減值跡象時及時計提商譽減值,遲至2023年年報全額計提,存在商譽減值計提不規范問題。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
二、部分關聯交易未審議未披露
公司2023年度部分關聯采購未按關聯交易履行審批程序及披露義務。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四十一條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時任董事長賀正剛、總經理段利鋒、財務總監趙志剛對商譽減值問題負有責任,現控股股東四川巨星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唐光躍對關聯交易問題負有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公司及四川巨星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賀正剛、段利鋒、趙志剛、唐光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及相關人員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強化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提升財務信息披露質量。你公司應于收到本措施后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