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3758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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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2863759000 | |
名????????稱 | 關于對北京郎鑒企業管理咨詢中心(普通合伙)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5〕18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北京郎鑒企業管理咨詢中心(普通合伙)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北京郎鑒企業管理咨詢中心(普通合伙)(曾用名: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陳剛、蔡天靜、曾玉、阮紅、余成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行的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源股份或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控制測試
一是未按審計計劃獲取部分測試樣本證據。二是未對部分關鍵控制點執行控制測試,未獲取相關審計證據或獲取的審計證據不充分。三是未對識別出的部分控制偏差恰當進行評價和應對。四是部分審計抽樣程序不規范。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三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19年、2022年)第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2022年)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2010年)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二、實質性程序
一是收入審計程序不到位,未按照審計計劃執行部分審計程序,未就房地產等收入確認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二是函證程序不到位,如未對應收賬款函證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并恰當應對,未對部分函證不符事項、未回函證進行調查及執行恰當的審計程序。三是存貨審計程序不到位,未對房地產存貨跌價測試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四是應收賬款審計程序不到位,對部分關聯方應收賬款減值測試審計不到位,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五是其他審計程序不到位,如部分銀行賬戶大額收支檢查不到位,部分審計抽樣情況與細節測試目標不符;對公司利用專家工作實施的固定資產減值測試審計程序不到位;對關聯交易執行的部分審計程序不到位等。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022年)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3號—關聯方》(2010年、2022年)第二十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16年、2022年)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2022年)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2010年)第十七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2010年)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三、質量控制和審計底稿編制
一是項目質量管理不到位,內部意見分歧未得到實質解決。二是未及時歸檔有關審計底稿,部分審計證據未留檔或留痕不全。三是部分審計底稿記錄不規范,部分底稿內容記錄與實際執行情況不一致。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管理》(2020年)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16年、2022年)第十條、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
綜上,你們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有關要求,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陳剛、蔡天靜作為正源股份2021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的簽字會計師,曾玉、阮紅作為正源股份2022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的簽字會計師,余成松、蔡天靜作為正源股份2023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的簽字會計師,應對上述違規行為負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你們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相關規定,及時采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強化審計質量控制,確保審計執業質量。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