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劉宏宇、王曉光)
日期:2025-01-2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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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號
關于對劉宏宇、王曉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劉宏宇、王曉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由我辦牽頭、北京證監局負責對華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信永道或公司)2023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大華審字[2024]0011006549號)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作為簽字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存貨審計控制測試不到位
未將“項目取消”這一特殊業務及“需求規格說明書”和“用戶測試報告”這2項能夠證明項目進度的關鍵業務資料作為關鍵控制點進行測試。
二、存貨審計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一是部分存貨項目未獲取客戶蓋章確認的《開工證明》,僅獲取了公司內部生成的客戶需求文檔、公司立項審批記錄等證據資料。二是存貨跌價準備測算依據不足。三是未充分關注“項目取消”時點對存貨計量的影響。
三、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未對部分驗收單上的驗收日期空白、簽章異常等情況進行充分關注。項目毛利率分析底稿中,對于毛利率異常情況是否合理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
四、應收賬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未對個別應收賬款回函異常情況采取進一步審計程序,底稿之間檢查證據未做交叉索引說明。未詳細記錄應收賬款函證樣本的選取過程。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2年修訂)第十條、第十一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修訂)第二十一條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2010年修訂)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辦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按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現提醒你們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你們應當在2025年2月10日前向我辦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并抄報北京證監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上海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