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356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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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5885237000 | |
名????????稱 |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前海暨創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賀志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47號 | 主??題??詞 |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前海暨創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賀志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前海暨創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賀志忠:
經查,深圳前海暨創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未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相關資料等情形。賀志忠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執行董事,未恪守相關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相關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以及《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1號)第九條第一款第(八)項的相關規定。
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深圳前海暨創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賀志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