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4901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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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4934516000 | |
名????????稱 |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岳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55號 | 主??題??詞 |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岳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岳強:
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朗尼科或公司)、岳強于2021年9月向唐良喜出具《借款確認書》,并于2022年3月與唐良喜、唐興文簽署《債權轉讓協議書》。相關合同的訂立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而公司未予以及時披露,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下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的相關規定。
岳強作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并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參與知悉重要合同訂立,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及時披露信息,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岳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