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005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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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5166824000 | |
名????????稱 | 關于對東杰智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婁剛、藺萬煥、張路、張新海采取責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5〕14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東杰智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婁剛、藺萬煥、張路、張新海采取責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東杰智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婁剛、藺萬煥、張路、張新海:
經查,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對部分公司應收款項減值損失計提不充分,導致相關年度報告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二是公司未按規定在預計觸發“東杰轉債”轉股價格修正條件前及時披露提示性公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8號)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8號)第二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責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于2025年4月30日前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