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0405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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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6208951000 | |
名????????稱 | 關于對山西國電創業投資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4〕51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山西國電創業投資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山西國電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管理人將其固有財產混同于私募基金財產,管理人將基金財產用于借貸,管理人不符合專業運營要求,管理人部分信息更新不及時的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1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九)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相關規定。
按照《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充分吸取教訓,依法合規開展私募基金業務,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你公司應當在2025年1月3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