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0239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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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5867057000 | |
名????????稱 | 關于對朱仁來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4〕50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朱仁來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朱仁來:
經查,我局發現你在華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從業期間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違規操作客戶證券賬戶;二是向客戶提供開通科創板知識測評答案;三是未完整報備實際使用所有設備的MAC地址。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條第一款以及《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十六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你應當在2025年1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