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6668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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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5515259000 | |
名????????稱 | 關于對藺向前、閆建東、呂向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4〕49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藺向前、閆建東、呂向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藺向前、閆建東、呂向暉:
經查,山西金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蘭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關聯方出借資金未履行內部審議程序,也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構成關聯方資金占用。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你三人作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