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0599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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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6449298000 | |
名????????稱 | 梁晗出借證券賬戶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 ||
文????????號 | 〔2024〕11號 | 主??題??詞 |
梁晗出借證券賬戶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梁晗,男,1982年7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梁晗出借賬戶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梁晗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梁晗”證券賬戶于2024年6月18日開立于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東路證券營業部,該證券賬戶自開立后交由郭某萌控制使用。
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7月31日,郭某萌使用“梁晗”證券賬戶累計買入“克勞斯”股票,成交533,531股,成交金額2,619,869.26元。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10月21日,累計賣出成交368,800股,成交金額2,127,529.5元,剩余164,731股。上述證券交易的資金均來自郭某萌,股票賣出和持有權益也歸屬于郭某萌。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微信截圖、銀行及證券賬戶資料、交易流水、交易設備IP等證據證明。
梁晗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梁晗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000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