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6793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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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5604966000 | |
名????????稱 |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咨詢法律法規行政處罰決定 | ||
文????????號 | 〔2024〕12號 | 主??題??詞 |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咨詢法律法規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民眾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慧研智投或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慧研智投違反證券投資咨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進行了陳述和申辯,但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慧研智投違法事實如下:
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間簽訂訂單的關聯營銷活動中,多名員工向投資者發送“隨便買隨便賺,這實力牛不牛?”“能不能賺錢?答案是:買了就能賺!”“大盤大跌20個點,我們的票閉著眼都賺錢!跨周金股,您就放心大膽跟!保證必不會讓你失望”“當天不一定都漲,80%左右2-5個交易日有表現,每天基本上都會有漲停的”“跨月金股王主打高勝率!高爆發!今年全戰全勝!錯過必后悔!”“我們短線操作就這一個價格3000塊六,這個是固定好的,在證監會包括總部都是備案好的”“有望當天漲停!好票買在漲停前!!”等內容的信息。相關營銷行為業務模式類似,涉及信息數量較多且使用企業微信發送,內容具有明顯誤導性。慧研智投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信息誤導。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員工花名冊、客戶訂單明細表、情況說明、營銷記錄截圖、公司制度等證據證明。
慧研智投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違法行為。
慧研智投在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公司積極配合調查,在接受調查期間主動降低違法行為對投資者和資本市場秩序的不良影響,請求從輕處罰。
經復核,針對慧研智投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我局予以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責令改正,并處以18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