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7833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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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50123560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5〕11號 | ||
文????????號 | 滬〔2025〕11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5〕11號
當事人:上海財咖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咖啡或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065953363B,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的有關規定,本局對財咖啡違反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財咖啡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4年,財咖啡獲批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屬于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財咖啡的災難備份機制為其基金銷售系統自帶的數據備份功能,該系統硬件設備由北京萬國長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國科技)予以托管。2023年9月,因財咖啡未繳納服務費用,萬國科技對財咖啡托管的硬件設備做出斷電處理,財咖啡災難備份系統滅失。
上述事實,有相關合同、相關公司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及相關工商登記備案材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局認為,財咖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基金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構成《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所述情形。
財咖啡作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系統及災難備份系統不晚于2023年9月滅失,至今已逾一年,公司未采取措施恢復系統,糾正違法行為,消除危害后果,情節嚴重。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本局決定:對上海財咖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處以三十萬元罰款,并責令停止基金服務業務。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