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7515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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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9596880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25〕10號 | ||
文????????號 | 滬〔2025〕10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25〕10號
當事人:張某,女,196X年X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本局對張某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張某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陳某”銀河證券賬戶于2009年3月10日開立。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16日期間,陳某將其銀河證券賬戶出借給張某使用。案涉期間,張某借用“陳某”銀河證券賬戶進行證券交易。
上述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相關賬戶交易使用的IP地址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張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的規定,本局決定:對張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