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3-00005140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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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681422240000 | |
名????????稱 | 關于核準申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批復 | ||
文????????號 | 滬證監許可〔2023〕2號 | 主??題??詞 |
關于核準申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批復
申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材料收悉。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等有關規定,經審核,現批復如下:
一、核準你公司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二、你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要求,在6個月內完成開業籌備工作。
三、你公司應當自本批復下發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工作。你公司應當自換領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你公司在取得換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前,不得對外開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
四、你公司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許可證自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換發之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前,我局將對你公司是否存在《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所列情形進行審查,發現你公司存在相關情形的,可作出不予延續你公司本項業務許可證的決定,你公司將不得繼續從事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
五、你公司在開展此項業務時,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要求,加強風險防范,嚴格管理銷售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