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牌公司股票交易相關規定
日期:2024-05-23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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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法》關于掛牌公司股票交易相關適用規定
(一)禁止短線交易。掛牌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二)禁止內幕交易。持有掛牌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均為掛牌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上述人員不得買賣掛牌公司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禁止操縱市場。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一是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二是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三是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四是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并撤銷申報。五是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六是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七是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等。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禁止虛假宣傳。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禁止出借或借用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二、《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相關規定
(一)嚴禁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未經核準擅自發行的,屬于非法發行股票。
(二)嚴禁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采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絡、短信、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轉讓后,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三)嚴禁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批準設立的證券機構經營,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違反上述三項規定的,應堅決予以取締,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不得私下轉讓代持等。掛牌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做到股權明晰,合法規范經營,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股票應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
四、全國股轉公司相關業務規則
(一)投資者適當性相關規定。投資者參與掛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關業務,應當熟悉全國股轉系統相關規定,了解掛牌公司股票風險特征,結合自身風險偏好確定投資目標,客觀評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控制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掛牌公司股票交易等業務。投資者參與創新層股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總額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2、實繳出資總額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伙企業;3、申請權限開通前10個交易日,本人名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人民幣100萬元以上(不含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且具有規定的投資經歷、工作經歷或任職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投資者參與基礎層股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總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2、實繳出資總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伙企業;3、申請權限開通前10個交易日,本人名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人民幣200萬元以上(不含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且具有規定的投資經歷、工作經歷或任職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自然人投資者參與掛牌公司股票交易的,應當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具有《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以及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經歷。
(二)全國股轉公司重點監測事項。全國股轉公司對全國股轉系統股票交易和市場整體風險進行監控,并依法對監控中發現的異常情況及行為實施自律管理。一是全國股轉公司對掛牌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實施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二是掛牌公司所屬市場層級發生調整前后,全國股轉公司對相關股票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三是掛牌公司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國股轉公司對相關股票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四是全國股轉公司對進行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項協議轉讓前后影響相關股票成交價格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五是全國股轉公司對掛牌公司因股票交易導致的股東人數快速變化情況予以重點監控。
(三)競價交易方式監控重點。一是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申報、成交價格明顯異常的。二是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大量申報并撤銷等行為進行虛假申報,以影響股票價格或誤導其他投資者的。三是在一段時期內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以明顯偏離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價申報,導致期間股票成交價格明顯上漲(下跌)的。四是多次以漲幅或跌幅限制價格,或接近漲幅或跌幅限制的價格申報、成交的。五是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或者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頻繁交易,影響股票成交價格或成交量的。
(四)做市交易方式監控重點。一是做市商與特定投資者進行大筆交易,且成交價格明顯偏離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價的。二是做市商或投資者單獨或者合謀影響股票收盤價的。三是投資者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以明顯偏離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價申報,導致期間股票成交價格明顯上漲(下跌)的。四是投資者單獨或者合謀大量或頻繁反向交易,影響股票成交價格或者成交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