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7830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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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50985601000 | |
名????????稱 | 關于對石大勝華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郭天明、呂俊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50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石大勝華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郭天明、呂俊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石大勝華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郭天明、呂俊奇:
經查,石大勝華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大勝華或公司)在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未及時修訂完善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二是針對個別重大事項,未按規定填寫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并制作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5號——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證監會公告〔2022〕17號)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董事長郭天明、董事會秘書呂俊奇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5號——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證監會公告〔2022〕17號)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規則》(證監會公告〔2025〕5號)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5號——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證監會公告〔2022〕17號)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石大勝華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郭天明、呂俊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及時修訂完善內部制度,加強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山東證監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