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7351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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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9176160000 | |
名????????稱 | 關于對山東乾元澤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彭泓越、馬鳳君、馬曉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42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山東乾元澤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彭泓越、馬鳳君、馬曉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山東乾元澤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泓越、馬鳳君、馬曉南:
經查,山東乾元澤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元澤孚或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
二是公司2024年半年報存在錯報。凈利潤錯報金額為843.25萬元,達到當期凈利潤的255.81%。
三是公司存在違規對外擔保。公司于2024年11月為關聯方山東含弘嘉會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提供擔保,公司未將該事項作為關聯交易審議,關聯董事彭泓越未回避表決,公司亦未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三條、第十二條、第三十八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彭泓越作為公司董事長、自2025年3月代為履行董事會秘書職責,馬鳳君作為公司財務負責人,馬曉南作為時任公司董事會秘書,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二十八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四十五條以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你們應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山東證監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