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7350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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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9176040000 | |
名????????稱 | 關于對山東四季青生態環境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張平、李愛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41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山東四季青生態環境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張平、李愛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山東四季青生態環境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平、李愛玲:
山東四季青生態環境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張平、董事會秘書李愛玲,未能勤勉盡責,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你們應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山東證監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