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3528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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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1655220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
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1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北京匯能海投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能海投),住所:北京市豐臺區。
北京盛邦科華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邦科華),住所:北京市海淀區。
郭建軍,男,1973年10月出生,匯能海投法定代表人、董事,住址:內蒙古鄂爾多斯東勝區。
李永珍,男,1971年11月出生,匯能海投總經理,住址:北京市豐臺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匯能海投、盛邦科華持有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新潮)股份變動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匯能海投、盛邦科華、郭建軍、李永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匯能海投未按規定披露持股變動信息,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披露不準確
(一)匯能海投未按規定披露持股變動信息
2023年12月6日至12月8日,伯納程芯茂會世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芯茂會世1號)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買入ST新潮股份3.39億股,占ST新潮總股本的4.98%。2023年12月21日至12月29日,匯能海投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買入ST新潮股份3.33億股,占ST新潮總股本的4.89%。2023年12月6日、12月19日,盛邦科華支付司法拍賣款項,競得ST新潮股份3.75億股,占ST新潮總股本的5.51%,2024年1月10日上述股份劃轉至盛邦科華名下。2024年1月25日至5月9日,梵海匯享長期價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梵海匯享)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買入ST新潮股份3.00億股,占ST新潮總股本的4.41%。2024年5月9日至6月13日,匯能海投、梵海匯享又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購買ST新潮股份0.17億股,占ST新潮總股本的0.25%。上述主體累計持有ST新潮總股本的20.05%。
上述主體交易ST新潮股票的資金由匯能海投安排,決策由匯能海投作出,過程受匯能海投控制,相關股票投票權、處置權的行使由匯能海投決定。在交易ST新潮有表決權股份比例達到5%、20%時,匯能海投未能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未按規定在持股比例每增加1%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匯能海投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違法情形。
(二)匯能海投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披露不準確
2024年8月24日,匯能海投發布的《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披露其持股比例為4.99%,未如實披露購買ST新潮股份的情形。
匯能海投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
郭建軍作為匯能海投法定代表人、董事,主導并決策了上述主體投資ST新潮的過程,為匯能海投上述違法行為(一)(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永珍作為匯能海投總經理,向郭建軍提出了購買ST新潮的建議,在上述主體投資ST新潮過程中發揮了指導、聯絡作用,為匯能海投上述違法行為(一)(二)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盛邦科華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披露具有誤導性
2024年1月10日,盛邦科華完成競拍獲得ST新潮股份3.75億股,占ST新潮總股本的5.51%。2024年1月13日,盛邦科華發布的《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未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以及所持有的股份表決權、處置權實際由匯能海投控制的情形,盛邦科華所披露信息存在誤導性。
盛邦科華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
上述違法事實,有ST新潮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證券賬戶資料、借款申請單、記賬憑證及轉賬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我局擬決定:
一、對匯能海投未按規定披露持股變動信息事項,對北京匯能海投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罰款;對郭建軍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李永珍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二、對匯能海投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披露不準確事項,對北京匯能海投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郭建軍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對李永珍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三、對盛邦科華權益變動報告書披露存在誤導性事項,對北京盛邦科華商貿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綜上,合計對北京匯能海投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給予警告,處以700萬元罰款;對郭建軍給予警告,處以300萬元罰款;對李永珍給予警告,處以150萬元罰款;對北京盛邦科華商貿有限公司給予警告,處以10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山東證監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