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2-00013483 | 分????????類 |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662420660000 | |
名????????稱 | 中國證監會陜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延安必康、韓文雄、方曦) | ||
文????????號 | 〔2022〕2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監會陜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延安必康、韓文雄、方曦)
當事人: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延安必康或公司),住所: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
韓文雄,男,1961年6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住址: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
方曦,男,1970年10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財務總監,住址: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延安必康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延安必康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2年3月26日,延安必康發布《關于2021年年度報告預約披露日期變更的公告》,稱2021年年度報告預約披露時間由2022年3月31日變更至2022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延安必康發布《關于延期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報告的公告》,稱因受疫情防控影響,根據審計工作進度,公司預計無法按照原計劃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披露日期將延期至2022年4月30日。2022年4月30日,延安必康發布《關于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暨股票停牌的風險提示性公告》,稱因在重大事項上與年報審計機構北京興昌華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伙)未能達成一致,導致公司在定期報告編制中遇到困難,公司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6月30日,延安必康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綜上,延安必康未按規定在2021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相關公告、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延安必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該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對延安必康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的違法行為,公司時任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韓文雄、財務總監方曦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萬元的罰款;
二、對韓文雄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的罰款;
三、對方曦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及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