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6384 | 分????????類 | 行政執法;行政監管措施 |
---|---|---|---|
發布機構 | 青海局 | 發文日期 | 1748203260000 |
名????????稱 | 關于對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對張雪峰、肖融、王林、陳定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青證監措施字〔2025〕1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對張雪峰、肖融、王林、陳定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雪峰、肖融、王林、陳定:
宜賓聽花酒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宜賓聽花)為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海春天)酒水產品的生產商,青海春天向宜賓聽花預付款項,采購其產品對外銷售。經查,青海春天控股股東西藏榮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榮恩)能夠對宜賓聽花實施重大影響,宜賓聽花構成青海春天關聯法人。青海春天未披露與宜賓聽花的關聯關系、關聯交易情況,也未及時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
青海春天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四十八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青海春天董事長張雪峰,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肖融,財務總監王林,董事會秘書陳定對青海春天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其中,張雪峰、王林、陳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第五十八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肖融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第四十八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青海春天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張雪峰、肖融、王林、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青海春天應在收到本監督管理措施后30日內予以改正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海證監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