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09845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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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23137295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5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5號
【2024】5號
當事人:李享,女,1984年8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李享內幕交易“*ST新聯”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李享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23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向新華聯文化旅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聯或公司)下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書》((2023)京01破申461號及之一),決定對公司啟動預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擔任公司預重整期間的臨時管理人。
2023年7月6日,公司實際控制人傅軍、董事長馬晨山,臨時管理人委派的駐司律師謝元勛、毛賀、宋培鑫開會討論投資人遴選工作。
2023年7月7日起,傅軍安排馬晨山與重整投資人北京華軟盈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軟盈新)法定代表人王賡宇等洽談重整投資事宜,討論投資方案主要內容。
2023年7月10日,華軟盈新以“北京金陵華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義聯合京津冀合作(北京)投資有限公司向公司及臨時管理人遞交重整投資方案。重整投資方案載明,投資主體為北京金陵華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擬受讓公司12億股的股票,對價款為每股1.08元,合計總投資額為12.96億元,意向投資人參與本次重整投資前提條件為取得公司第一大股東地位。
8月7日,新華聯、華軟盈新、臨時管理人三方簽署《新華聯文化旅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資協議》。同日晚間公司披露《關于簽署重整投資協議暨預重整進展的公告》,載明新華聯、臨時管理人與重整投資人華軟盈新等簽訂了《新華聯文化旅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資協議》。公告稱,重整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預計發生變化,華軟盈新預計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王賡宇預計將成為公司實際控制人。
公司重整涉及控制權變動,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于2023年7月10日,公開于2023年8月7日。
二、李享內幕交易“*ST新聯”股票
(一)李享知悉內幕信息
李享在重整投資協議簽署過程中,負責審查重整投資協議的法律合規風險,是內幕信息知情人。李享通過微信群接收相關信息,知悉內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7月16日。
(二)李享控制“劉玉平”證券賬戶交易“*ST新聯”
1.賬戶基本情況
“劉玉平”賬戶2009年11月23日開立于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萬莊大街證券營業部,資金賬號21XXXX89,下掛上海股東賬戶A25XXXX588和深證股東賬戶013XXXX233,對應三方存管銀行為中國建設銀行,三方存管賬戶賬號為8888XXXXXXXX4125。“劉玉平”賬戶預留電話186XXXXX399,系李享名下手機號。
2.賬戶控制情況
“劉玉平”賬戶交易“*ST新聯”股票的資金來源于李享。“劉玉平”賬戶交易“*ST新聯”期間,下單手機號均為李享常用號碼186XXXXX399。
3.賬戶交易情況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劉玉平”賬戶買入“*ST新聯”合計18.60萬股,成交金額314000元;在內幕信息公告后賣出全部該股持股,成交金額373830元,扣除稅費后盈利59232.29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相關公告和情況說明、相關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及情況說明、微信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李享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李享在申辯材料中提出以下申辯意見:
第一,李享不知曉、掌握內幕信息,未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李享未參與重組投資的談判過程,不知悉最終是否簽約或簽約時間。
第二,交易行為不存在明顯異常。一是交易賬戶資金無異常流動,未因購置某只股票大額存入資金、未大額一次性購置單只股票;二是年度內還交易了其他股票,“*ST新聯”的交易占比不高。
第三,存在從輕處罰情節。李享交易金額較少、對資本市場秩序影響較小、且無主觀故意,罰款金額較重。
第四,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種類無法律依據。
綜上,李享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或從輕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
第一,李享參與重整投資協議文本的討論、審閱,屬于《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李享所在微信工作群多次發送重整相關信息,李享于7月16日在群內回復信息,相關證據足以認定李享不晚于7月16日知悉內幕信息。
第二,作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李享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負有戒絕交易的法定義務。李享知悉內幕信息后買入“*ST新聯”股票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
第三,我局量罰已充分考慮了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量罰適當。
第四,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應當沒收李享違法所得。
綜上,我局對李享的上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沒收李享違法所得59232.29元,并處以6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