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07420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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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19255074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號
【2024】2號
當事人:公衍峰,男,住址: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以下簡稱《期貨和衍生品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公衍峰涉嫌借用期貨賬戶從事期貨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公衍峰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青石眾誠一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青石一號)、青石眾誠九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青石九號)為青島青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青石)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2021年2月8日,青石一號海證期貨賬戶開立于海證期貨有限公司青島營業部,資金賬號為10×××××77(以下簡稱青石一號10×××××77賬戶)。2021年3月24日,青石九號新湖期貨賬戶開立于新湖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資金賬號為20××××70(以下簡稱青石九號20××××70賬戶);2021年7月15日,青石九號廣金期貨賬戶開立于廣州金控期貨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資金賬號為13××××55(以下簡稱青石九號13××××55賬戶)。
裕瑞昌裕三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裕瑞三號)、裕瑞昌裕七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裕瑞七號)、瑞昌裕八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裕瑞八號)為青島裕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裕瑞)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2021年8月6日,裕瑞三號寧證期貨賬戶開立于寧證期貨有限責任公司青島分公司,資金賬號為28××××03(以下簡稱裕瑞三號28××××03賬戶)。2021年8月17日,裕瑞七號寧證期貨賬戶開立于寧證期貨有限責任公司青島分公司,資金賬號為28××××07(以下簡稱裕瑞七號28××××07賬戶)。2021年10月12日,裕瑞八號期貨賬戶開立于寧證期貨青島分公司,資金賬號為28××××18(以下簡稱裕瑞八號28××××18賬戶)。
公衍峰向青島青石、青島裕瑞借用上述期貨賬戶從事期貨交易。2022年8月1日-2022年9月21日,相關賬戶交易(開平倉雙向)如下:使用青石一號10×××××77賬戶交易351筆,成交金額384.35萬元;使用青石九號20××××70賬戶交易272筆,成交金額2739.44萬元;使用青石九號13××××55賬戶交易228筆,成交金額2129.15萬元;使用裕瑞三號28××××03賬戶交易187筆,成交金額1588.76萬元;使用裕瑞七號28××××07賬戶交易186筆,成交金額1947.66萬元;使用裕瑞八號28××××18賬戶交易71筆,成交金額477.38萬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詢問筆錄、情況說明、開戶資料、基金合同、勞動合同、銀行流水、交易流水、軟件數據、相關協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公衍峰借用期貨賬戶從事期貨交易的行為違反了《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構成《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我局決定:
對公衍峰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