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306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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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寧波證監局 | 發文日期 | 1745715360000 |
名????????稱 | 關于對姚力軍、寧波江閣實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寧波宏德實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5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姚力軍、寧波江閣實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寧波宏德實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姚力軍、寧波江閣實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寧波宏德實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經查,寧波江閣實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江閣投資)、寧波宏德實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宏德投資)系姚力軍的一致行動人。2025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19日期間,江閣投資、宏德投資通過集中競價減持寧波江豐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724,264股,導致姚力軍及其一致行動人江閣投資、宏德投資合計持股比例由25.55%減少至24.90%。
姚力軍及其一致行動人江閣投資、宏德投資在合計持股比例變動觸及5%的整數倍時,未依法停止交易,仍繼續減持公司股份,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三條第二款、《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9號——<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適用意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江閣投資、宏德投資已主動購回違規減持股份且無需上繳價差,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姚力軍及其一致行動人江閣投資、宏德投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范上市公司相關權益變動活動中的報告、公告行為,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