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03482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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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11925100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周立平、趙朝君) | ||
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周立平、趙朝君)
當事人:周立平,男,1978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趙朝君,男,1977年1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周立平、趙朝君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2年12月9日、12日,趙朝君將“趙朝君”銀河證券賬戶出借給周立平使用,周立平提供資金并決策,趙朝君下單,累計買入“寧波富邦”30萬股,成交金額3,005,001元。
2023年6月16日,上述“寧波富邦”全部賣出,成交金額3,054,000元,賣出后的資金歸屬于周立平。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相關證券賬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金流水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周立平、趙朝君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分別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和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周立平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8萬元罰款;
二、對趙朝君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