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2194 | 分????????類 | 綜合政務;行政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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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內蒙古證監局 | 發文日期 | 1739751700000 |
名????????稱 | 關于對包頭東寶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5〕7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包頭東寶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包頭東寶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及使用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公司在使用2023年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過程中,存在2024年1月19日至4月19日期間現金管理余額超出公司董事會授權額度的情形,最高時點余額超過授權額度600萬元,公司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在使用2020年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現金管理過程中,存在2024年3月20日至4月21日期間使用授權募集資金購買投資產品,產品到期時間超過董事會授權且未及時披露。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有關規定。
二是公司公告募投項目“廢水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實施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檢查發現項目2023年4月30日至2024年9月仍有募集資金投入使用,2024年9月完成全線設備帶料調試具備正式生產條件,實際投資進度與披露的投資計劃存在差異,但公司未及時披露具體原因及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十二條第一款有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公司應對相關錯誤及時進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訓,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內蒙古證監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