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01742 | 分????????類 | 綜合政務;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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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內蒙古證監(jiān)局 | 發(fā)文日期 | 1707410548000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號 | ||
文????????號 | 【2024】1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號
當事人:孫文彪,男,1961年9月出生,住址:內蒙古包頭市昆都侖區(qū)。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局對孫文彪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孫文彪進行了陳述和申辯,但未要求聽證。本案現(xiàn)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孫文彪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孫文彪借用“張某”銀河證券賬戶、“邸某平”方正證券賬戶
“張某”銀河證券賬戶于2009年11月4日開立于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烏蘭察布東街證券營業(yè)部,“邸某平”方正證券賬戶于2016年10月11日開立于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現(xiàn)更名為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烏蘭察布東街證券營業(yè)部。上述證券賬戶均為孫文彪授意相關人員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為其從事證券交易專門開立。上述證券賬戶及其關聯(lián)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自證券賬戶開立之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我局調查日),均由孫文彪控制并使用?!皬埬场便y河證券賬戶、“邸某平”方正證券賬戶交易資金來源于孫文彪,交易由孫文彪決策,交易所得資金歸屬于孫文彪及孫文彪家庭控制使用。
二、孫文彪借用“張某”銀河證券賬戶、“邸某平”方正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情況
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23日,孫文彪借用“張某”銀河證券賬戶交易“孚能科技”“瀘州老窖”“北方稀土”等股票,共計買入股票2.01萬股,合計買入成交金額95.184271萬元,共計賣出股票0.1萬股,合計賣出成交金額25.061萬元;借用“邸某平”方正證券賬戶交易“比亞迪”“中公教育”“寧德時代”等股票,共計買入股票1.51萬股,合計買入成交金額113.0853萬元,共計賣出股票1.51萬股,合計賣出成交金額95.7405萬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開戶資料和交易流水、銀行賬戶開戶資料和交易流水、證券賬戶登錄流水、詢問筆錄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孫文彪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
孫文彪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
孫文彪借用“張某”銀河證券賬戶、“邸某平”方正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始于現(xiàn)行《證券法》施行前?,F(xiàn)行《證券法》施行后,孫文彪借用“張某”銀河證券賬戶、“邸某平”方正證券賬戶進行證券交易次數(shù)比較少,基本沒怎么用。孫文彪認為對其罰款50萬元太重。
綜上所述,孫文彪請求對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從輕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
第一,孫文彪借用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持續(xù)至現(xiàn)行《證券法》生效后?,F(xiàn)行《證券法》第五十八條明確將自然人納入禁止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規(guī)制范圍。自然人借用他人證券賬戶違規(guī)從事證券交易即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
第二,我局在量罰時已綜合考慮了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量罰適當。孫文彪提出的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于法無據(jù)。
綜上所述,我局對孫文彪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j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
對孫文彪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yè)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內蒙古證監(jiān)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