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6019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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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7268483000 | |
名????????稱 | 關于對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長春景陽大路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吉證監決〔2025〕6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長春景陽大路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長春景陽大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我局發現你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未有效履行適當性管理職責,對個別投資者的個人信息核查不充分。二是對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的監測不完善。三是對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系人投資行為的監控不到位。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第三條、《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4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和《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