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0735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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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發(fā)文日期 | 1736725117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
文????????號 | 〔2024〕3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金圓環(huán)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圓股份或公司),住所:吉林省長春市凈月區(qū)。
趙輝,男,1974年4月出生,金圓股份實際控制人、前董事長(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金圓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圓控股)董事長,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qū)。
方光泉,男,1976年1月出生,金圓股份財務負責人(自2023年11月10日起)、董事會秘書(自2023年12月28日起),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q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局對金圓股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xiàn)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金圓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金圓股份的關聯(lián)人情況
金圓控股為金圓股份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29.78%;趙輝為金圓股份實際控制人、金圓控股董事長。根據2005年修訂、2018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jiān)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金圓控股、趙輝為金圓股份案涉期間的關聯(lián)人。
二、金圓股份未按規(guī)定及時披露關聯(lián)方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月3日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2023 年10月至12月,趙輝組織、策劃、安排方光泉等人進行資金流轉,以支付貨款名義將金圓股份40,660萬元資金轉至供應商,最終上述資金流入金圓控股,用于償還金圓控股欠金圓股份的往來款。上述行為構成對金圓股份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占用期間為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月3日,累計占用金額40,660萬元,占金圓股份當時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2022年末486,309.08萬元)的8.36%,占金圓股份當期經審計凈資產(2023年末418,978.27萬元)的9.70%。金圓股份遲至2024年4月19日才通過臨時報告披露上述關聯(lián)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2024年4月24日,在《2023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事項,未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023年年度報告》披露前,前述40,660萬元占用資金及占用利息109.67萬元已歸還。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情況說明、公司公告、相關供應商情況說明、銀行流水、相關交易協(xié)議、合同、原始憑證、財務賬套、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關聯(lián)人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構成關聯(lián)交易,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按規(guī)定及時進行臨時公告,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情形。
根據《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金圓股份的上述違法行為,金圓股份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趙輝,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報告編制和披露應負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其組織策劃實施相關非經營性資金占用行為,且未及時組織公司進行信息披露,履職未勤勉盡責,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方光泉,參與、知悉相關非經營性資金占用行為,負責資金劃轉事宜,履職未勤勉盡責,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趙輝作為金圓股份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關聯(lián)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發(fā)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fā)生上述情形”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
一、對金圓環(huán)保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二、對趙輝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其中,對其作為實際控制人處以100萬元罰款,對其作為責任人處以50萬元罰款;
三、對方光泉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yè)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吉林證監(jiān)局
2024年12月31日
趙輝,男,1974年4月出生,金圓股份實際控制人、前董事長(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金圓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圓控股)董事長,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qū)。
方光泉,男,1976年1月出生,金圓股份財務負責人(自2023年11月10日起)、董事會秘書(自2023年12月28日起),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q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局對金圓股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xiàn)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金圓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金圓股份的關聯(lián)人情況
金圓控股為金圓股份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29.78%;趙輝為金圓股份實際控制人、金圓控股董事長。根據2005年修訂、2018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jiān)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金圓控股、趙輝為金圓股份案涉期間的關聯(lián)人。
二、金圓股份未按規(guī)定及時披露關聯(lián)方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月3日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2023 年10月至12月,趙輝組織、策劃、安排方光泉等人進行資金流轉,以支付貨款名義將金圓股份40,660萬元資金轉至供應商,最終上述資金流入金圓控股,用于償還金圓控股欠金圓股份的往來款。上述行為構成對金圓股份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占用期間為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月3日,累計占用金額40,660萬元,占金圓股份當時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2022年末486,309.08萬元)的8.36%,占金圓股份當期經審計凈資產(2023年末418,978.27萬元)的9.70%。金圓股份遲至2024年4月19日才通過臨時報告披露上述關聯(lián)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2024年4月24日,在《2023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事項,未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023年年度報告》披露前,前述40,660萬元占用資金及占用利息109.67萬元已歸還。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情況說明、公司公告、相關供應商情況說明、銀行流水、相關交易協(xié)議、合同、原始憑證、財務賬套、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關聯(lián)人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構成關聯(lián)交易,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按規(guī)定及時進行臨時公告,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情形。
根據《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金圓股份的上述違法行為,金圓股份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趙輝,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報告編制和披露應負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其組織策劃實施相關非經營性資金占用行為,且未及時組織公司進行信息披露,履職未勤勉盡責,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方光泉,參與、知悉相關非經營性資金占用行為,負責資金劃轉事宜,履職未勤勉盡責,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趙輝作為金圓股份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關聯(lián)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發(fā)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fā)生上述情形”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
一、對金圓環(huán)保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二、對趙輝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其中,對其作為實際控制人處以100萬元罰款,對其作為責任人處以50萬元罰款;
三、對方光泉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yè)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吉林證監(jiān)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