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0651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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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5865160000 | |
名????????稱 | 關于對中喜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魏娜、鄧海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吉證監決〔2024〕45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中喜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魏娜、鄧海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喜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魏娜、鄧海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行的蘇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報審計項目(中喜財審2024S01375號)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貨幣資金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對母公司貨幣資金循環執行控制測試。二是對公司大額預付及收回的商業合理性關注不夠。以上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十二條的規定。
二、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未對部分子公司營業收入執行截止測試程序,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三、收購業務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未對收購業務相關或有對價計量準確性進行充分復核,也未在相關商譽減值審計中,對商譽相關資產組評估方法的適用性、采用的重要參數等進行充分復核。以上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二條的規定。
四、售后回租業務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未充分關注逾期售后回租業務的真實性和商業合理性,未恰當復核逾期租賃款壞賬計提標準的恰當性。以上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五、管理費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未充分關注員工持股計劃中公司承擔部分費用分攤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你們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們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采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審計執業質量;相關注冊會計師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