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6024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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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7270223000 | |
名????????稱 | 關于對江西恒大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胡恩雪、萬建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5〕7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江西恒大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胡恩雪、萬建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江西恒大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胡恩雪、萬建英:
經現場檢查,發現江西恒大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大高新或公司)存在以下主要問題:一是子公司深圳市寶樂互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樂互動)業務收入會計核算不規范。如,2021-2023年寶樂互動收到相關電信運營商支付的傭金后直接計入營業收入、未沖減營業成本,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影響金額分別占你公司當期營業收入的2.47%、1.84%、0.02%。二是關于寶樂互動與其相關客戶合作關系等信息披露不準確。如,你公司2021-2022年年度報告中披露寶樂互動“擁有百度、華為、騰訊、攜程等核心客戶資源”,但相關年度寶樂互動通過第三方供應商對接,不是華為、騰訊的直接供應商。此外,2021-2022年寶樂互動還存在內部控制不嚴格、個別審批流程倒置等不規范的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我局決定對恒大高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胡恩雪作為公司董事、總經理,萬建英作為公司時任董事、財務總監,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我局決定對胡恩雪、萬建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5年5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