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155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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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5450976000 | |
名????????稱 | 關于對陳佳友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陳佳友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陳佳友:
經查,你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2025年2月25日以前存在使用他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并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