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4775 | 分????????類 |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4676780000 | |
名????????稱 | 關于對湖南華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湖南華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湖南華升股份有限公司、劉志剛、廖勇強、蔣宏凱、梁勇軍: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1.信息披露不準確。你公司在2021—2022年開展的色織類產品貿易業務中未承擔主要責任,應當按照凈額法確認相關業務的收入。你公司采用總額法核算,導致2021—2022年半年報和年報相關財務數據披露不準確。
2.內控管理不到位。公司貿易業務制度建設不完善,印章管理不規范,部分業務資料遺失,系統管理不規范,部分合同不規范,財務管理不規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相關規定。公司董事長劉志剛、總經理廖勇強、董事會秘書蔣宏凱和財務總監梁勇軍,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四條的規定,對上述事項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公司董事長劉志剛、總經理廖勇強、董事會秘書蔣宏凱和財務總監梁勇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應高度重視,全面梳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財務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嚴格執行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提升財務管理專業性和規范性;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忠實勤勉、履職盡責,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你公司應在2025年5月15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