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3-00010964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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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695084390000 | |
名????????稱 | 湖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3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湖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3號
當事人: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迪環境”),住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
文一波,性別男,1965年8月出生,時任啟迪環境董事長,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張仲華,性別男,1962年6月出生,時任啟迪環境總經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區。
王志偉,性別男,1971年6月出生,時任啟迪環境財務總監,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萬峰,性別男,1972年11月出生,時任啟迪環境財務總監,住址:北京市海淀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啟迪環境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啟迪環境、文一波、萬峰未申請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當事人王志偉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應當事人張仲華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張仲華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啟迪環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啟迪環境在2017年-2018年間,通過偽造虛假分包合同及節點結算單確認成本,虛構了相關PPP項目合同完工百分比,提前確認或虛假確認總包合同收入,導致啟迪環境2017、2018年年報中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等項目存在虛假記載。上述虛假列報主要存在于啟迪環境對宜昌、荊州、吉首、南寧四個項目的會計處理中。經匯總,啟迪環境在宜昌、吉首、荊州、南寧四個總包項目的核算中,虛報分包及總包工程量,共造成2017年年報虛增主營業務收入662,953,047.75元,虛增主營業務成本531,798,198.19元,虛增利潤總額131,154,849.54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8.70%;2018年年報虛增主營業務收入367,224,667.73元,主營業務成本259,259,705.10元,虛增利潤總額107,964,962.62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2.99%。
二、啟迪環境2019年公開發行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
2019年9月24日,啟迪環境向合格投資者披露了債券募集說明書,其中所含2017年、2018年財務數據虛假記載。啟迪環境最終成功發行債券(19啟迪G2,112978.SZ),募集資金5億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訪談記錄、情況說明、項目入賬憑證、產值確認表、往來函件等證據證明。
文一波2017年、2018年任董事長,全面管理公司事務,在吉首項目、南寧項目、宜昌項目中偽造的《分包合同》簽批單上有董事長文一波簽批。文一波在啟迪環境2017年、2018年的年度報告上簽字確認,為啟迪環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張仲華2017年、2018年任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在吉首項目、南寧項目、宜昌項目中偽造的《分包合同》簽批單上有總經理張仲華簽批。張仲華在啟迪環境2017年、2018年的年度報告上簽字確認,為啟迪環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王志偉為2017年財務總監,負責公司財務管理工作,在啟迪環境2017年的年度報告上簽字確認,為啟迪環境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萬峰為2018年財務負責人,負責公司財務管理工作,在啟迪環境2018年的年度報告、2019年公開發行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簽字確認,為啟迪環境披露的2018年年度報告與2019年公開發行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張仲華及其代理人在聽證中提出:一、申辯人不存在在吉首項目、南寧項目、宜昌項目中偽造的《分包合同》簽批單上進行簽批的情況,對啟迪環境虛報工程量、提前或虛假確認合同收入不具備核查與知悉可能。二、申辯人受啟迪環境股東委派擔任總經理,任職時間短,不具備就案涉項目組織、策劃虛報分包及總包工程量,提前或虛假確認合同收入的能力。三、申辯人任職期間勤勉盡責,沒有動機參與年報虛假記載。四、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申辯人決策并主導實施、參與了案涉項目提前或虛假確認收入行為以及組織、策劃、參與虛假記載的行為。五、申辯人信賴外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申辯人并非財務專業人士,無法發現虛假記載端倪。
經復核,我局認為:當事人張仲華作為啟迪環境時任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依法應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張仲華稱其對啟迪環境財務造假事項不知悉、未參與,任職時間短、信賴專業審計機構等理由,均不構成法定免責事由。關于張仲華主張其未在吉首項目、南寧項目、宜昌項目中偽造的《分包合同》簽批單上簽字也與實際情況不符。綜上,我局對張仲華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我局認為,啟迪環境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啟迪環境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第三款規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60萬元;
二、對文一波、張仲華、王志偉、萬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30萬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及湖北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