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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bm56000001/2024-00012451 分????????類 行政執法;行政處罰決定
發布機構 海南局 發文日期 1727394840000
名????????稱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海南航旅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責任人員)
文????????號 〔2024〕4號 主??題??詞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海南航旅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責任人員)

    當事人:海南航旅飲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旅飲品或公司),住所:海南省??谑忻捞m區。

    徐偉,男,1982年5月出生,時任海旅飲品董事長,住址:海南省??谑旋埲A區。

    張蕤,女,1983年1月出生,時任海旅飲品董事長,住址:北京市東城區。

    龔勝華,女,1975年10月出生,時任海旅飲品總經理,住址:海南省??谑忻捞m區。

    邢玉葉,女,1973年8月出生, 時任海旅飲品財務負責人,住址:海南省??谑忻捞m區。

    黃明偉,男,1976年9月出生,時任海旅飲品副總經理,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海旅飲品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海旅飲品向我局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材料但未要求聽證。應當事人徐偉、張蕤、龔勝華、邢玉葉、黃明偉的要求,我局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上述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海旅飲品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涉案期間,海旅飲品與凱撒世嘉旅游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撒世嘉)、凱撒同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撒同盛)、同盛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同盛實業)、北京貝佳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貝佳途)、綠佳味(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佳味)之間的關系,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六十五條第四項、《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4號)第六十五條第四項、《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六十條第四項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凱撒世嘉、凱撒同盛、同盛實業、貝佳途、綠佳味為海旅飲品的關聯方。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海旅飲品以預付款、委托貸款、資金拆借以及代墊工資、社保、公積金等方式與凱撒世嘉、凱撒同盛、同盛實業、貝佳途、綠佳味等關聯方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截至2023年12月底,本案涉及的資金占用已完成整改。

    一、未及時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經查,海旅飲品2020年與貝佳途、綠佳味、同盛實業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占用127,944,000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43.66%;2021年與凱撒世嘉、凱撒同盛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占用151,127,179.85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97.76%;2022年與凱撒世嘉、凱撒同盛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占用36,305,813.95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72.32%。海旅飲品未及時披露上述非經營性資金占用,違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以下簡稱2019年《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以下簡稱2021年《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相關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經查,海旅飲品2020年3-6月發生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59,744,000元,2020年全年發生127,944,000元;2021年1-6月發生98,992,825.43元,2021年全年發生151,127,179.85元;2022年1-6月發生36,083,201.01元,分別占當期報告記載凈資產的67.50%、167.42%、127.66%、301.05%、76.91%。海旅飲品未在2020年半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半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違反2019年《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2021年《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海旅飲品相關公告、相關銀行賬戶資金流水、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情況說明、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海旅飲品的上述行為違反2019年《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2021年《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19年《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二條、2021年《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海旅飲品時任董事長徐偉在2020年半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半年度報告上簽署確認意見,時任董事長張蕤在海旅飲品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半年度報告上簽署確認意見,兩人參與各自擔任董事長期間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海旅飲品時任總經理龔勝華、財務負責人邢玉葉在2020年半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半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半年度報告上簽署確認意見,知悉并參與本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海旅飲品時任副總經理黃明偉在2020年半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半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半年度報告上簽署確認意見,知悉并參與部分海旅飲品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其中徐偉、張蕤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龔勝華、邢玉葉、黃明偉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聽證會和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見:

    (一)海旅飲品提出:一是海旅飲品的控制權由海航集團變更為凱撒世嘉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撒集團)的時間點為2020年4月29日,在此之前,綠佳味、貝佳途不屬于關聯方,因此有關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認定不成立。二是海旅飲品按照凱撒集團資金調撥指令付款,公司無法預知無法干預供應商如何將資金轉到控股股東及其關聯公司。三是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問題已完成整改,不存在主觀故意并積極配合調查及時補救等。綜上,海旅飲品請求減輕處罰。

    (二)徐偉提出:一是資金占用是指轉出的金額,不應包括轉入的金額,且應當載明年度內的余額以及最終的余額。二是不知悉、無法發現隱藏于正常業務之后的資金占用行為。三是其屬于職業經理人型董事長,不應追究其責任。同時,根據公司慣例將部分權限委托授權給總經理,但未授權總經理代為行使董事長職責。其始終親身、積極履行董事長職責,結合自身對公司的了解及年審會計師的專業審計意見而簽署2020年年度報告,已經勤勉盡責。四是海旅飲品系新三板基礎層掛牌公司,且涉案資金占用款項均已還清,未對公司及投資者造成實質損害。綜上,徐偉請求減輕或免除處罰。

    (三)張蕤提出:一是未參與涉案資金占用事項的決策、審批、實施等任何流程。二是未授權總經理進行資金占用,涉案資金占用事項并非基于“授權”而實施。三是代墊工資事項在其任職之前就存在,涉及的金額僅一二十萬。綜上,張蕤請求免除處罰。

    (四)龔勝華提出:一是海旅飲品的控制權由海航集團變更為凱撒集團的時間點為2020年4月29日,2020年6月10日才進行股東登記,綠佳味、貝佳途在此之前不屬于關聯方,加之相關委托貸款及資金拆借期末已收回,因此不構成關聯交易和資金占用問題。二是公司喪失獨立性,公司及高管層是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意志體現。三是其非證券、法律和財務方面專業人士,對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特別咨詢了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對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不知情。四是已在職責范圍內全力追討。五是截至2023年12月底,資金占用問題已完成整改,未對公司及投資者造成實質損害等。綜上,龔勝華請求減輕或免除處罰。

    (五)邢玉葉提出:一是海旅飲品的控制權由海航集團變更為凱撒集團的時間點為2020年4月29日,2020年6月10日才進行股東登記,綠佳味、貝佳途在此之前不屬于關聯方,加之相關委托貸款及資金拆借期末已收回,因此不構成關聯交易和資金占用問題。二是公司喪失獨立性,公司及高管層是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意志體現。三是其對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特別咨詢了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已盡到注意義務。四是為了公司能夠及時披露年報,基于督導券商的要求在定期報告上簽字,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五是收入較低、家庭負擔重、無力負擔罰款;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糾正,未造成投資者損失。綜上,邢玉葉請求減輕或免除處罰。

    (六)黃明偉提出:一是海旅飲品的控制權由海航集團變更為凱撒集團的時間點為2020年4月29日,2020年6月10日才進行股東登記,綠佳味、貝佳途在此之前不屬于關聯方,加之相關委托貸款及資金拆借期末已收回,因此不構成關聯交易和資金占用問題。二是公司喪失獨立性,公司及高管層是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意志體現。三是為了公司能夠及時披露年報,基于督導券商的要求在定期報告上簽字,審計機構未發現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對關聯方資金占用情況不知情。四是收入較低、家庭負擔重、無力負擔罰款;違規情節輕微,已及時糾正,未造成投資者損失。綜上,黃明偉請求免除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

    (一)關于海旅飲品的申辯意見。其一,在案證據顯示,海旅飲品控制權相關股份轉讓協議于2020年3月2日簽署生效,協議簽署后,時任實際控制人陳某兵已通過凱撒集團及相關企業實際支配海旅飲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2號)等有關規定,認定海旅飲品控制權自2020年3月2日發生變化符合法律規定。其二,結合在案證據,海旅飲品提交的相關證據已顯示資金流向,無法干預資金流向不構成法定免責事由。其三,我局已綜合考慮海旅飲品及時補救、積極配合調查以及內部整改等情形,量罰適當。

    (二)關于徐偉的申辯意見。其一,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海旅飲品與凱撒世嘉及其關聯方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往來的關聯交易,形成資金占用,上述非經營性資金往來的關聯交易應當披露而未披露。以未披露的雙向發生額描述涉案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情況并追究相關當事人信息披露違法責任,并無不當。本案已查明,2020年,海旅飲品與關聯方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占用127,944,000元,其中轉出交易76,472,000元,轉入交易51,472,000元;2021年,海旅飲品與關聯方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占用151,127,179.85元,其中轉出交易72,102,804.44元,轉入交易79,024,375.41元;2022年,海旅飲品與關聯方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占用36,305,813.95元,其中轉出交易31,665,763.56元,轉入交易4,640,050.39元。其二,徐偉作為海旅飲品時任董事長,應對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長職責承擔法律責任,在海旅飲品的資金由凱撒集團統一管理使用的背景下,未保持應有的合理審慎注意,未勤勉盡責,認定其為涉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并無不當。其提交的始終親身、積極履行董事長職責的證據與其在涉案信息披露事項上勤勉履行董事長職責無關。其三,其為職業經理人型董事長、結合年審會計師的專業審計意見而簽署年報等相關申辯意見,不構成法定免責事由。其四,我局已綜合考慮海旅飲品系新三板基礎層掛牌公司,涉案資金占用款項已還清等情形,量罰適當。

    (三)關于張蕤的申辯意見。其一,張蕤作為海旅飲品時任董事長,應對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長職責承擔法律責任,其在凱撒同盛存在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背景下,未保持應有的合理審慎注意,未勤勉盡責,認定其為涉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并無不當。其二,代墊工資事項只是涉案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的其中一項,對張蕤的處罰是基于全案違法事實的認定和考量,代墊工資涉及金額少不影響對全案違法事實的認定,代墊工資事項發生在其任職前不構成法定免責事由。

    (四)關于龔勝華的申辯意見。其一,對海旅飲品控制權變更時點和部分關聯方關系的認定參見前述對海旅飲品相關申辯意見的回應。其二,在案證據顯示,龔勝華作為海旅飲品時任總經理,為涉案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的資金審批人員與合同審批人員,知悉、參與涉案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勤勉盡責,認定其為涉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并無不當。其三,龔勝華提出的公司喪失獨立性、公司及高管層是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意志體現不構成法定免責事由。其四,我局已綜合考慮龔勝華在職責范圍內全力向集團反饋并追討、資金占用已整改等情形,量罰適當。

    (五)關于邢玉葉的申辯意見。其一,對海旅飲品控制權變更時點和部分關聯方關系的認定參見前述對海旅飲品相關申辯意見的回應。其二,在案證據顯示,邢玉葉作為海旅飲品時任財務負責人,知悉、參與涉案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勤勉盡責,認定其為涉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并無不當。其三,其提出的公司喪失獨立性、公司及高管層是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意志體現,基于督導券商的要求在定期報告上簽字,收入較低、家庭負擔重、無力負擔罰款,均不構成法定免責事由。其四,我局已綜合考慮相關委托貸款及資金拆借期末已收回等情形,量罰適當。

    (六)關于黃明偉的申辯意見。其一,對海旅飲品控制權變更時點和部分關聯方關系的認定參見前述對海旅飲品相關申辯意見的回應。其二,在案證據顯示,黃明偉作為海旅飲品時任副總經理,為涉案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的資金審批人員與合同審批人員,知悉、參與部分涉案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勤勉盡責,認定其為涉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并無不當。其三,其提出的公司喪失獨立性、公司及高管層是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意志體現,基于督導券商的要求在定期報告上簽字,審計機構未發現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收入較低、家庭負擔重、無力負擔罰款等,均不構成法定免責事由。其四,我局已綜合考慮相關委托貸款及資金拆借期末已收回等情形,量罰適當。

    綜上,我局對上述6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針對海旅飲品未及時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和《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第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海南航旅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二、對徐偉、張蕤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三、對龔勝華、邢玉葉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四、對黃明偉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針對海旅飲品相關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和《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第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海南航旅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130萬元罰款。

    二、對徐偉、張蕤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5萬元罰款。

    三、對龔勝華、邢玉葉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5萬元罰款。

    四、對黃明偉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綜合上述二項,我局決定:

    一、對海南航旅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180萬元罰款。

    二、對徐偉、張蕤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75萬元罰款。

    三、對龔勝華、邢玉葉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75萬元罰款。

    四、對黃明偉給予警告,并處以7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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