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09581 | 分????????類 | 行政執法;行政處罰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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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海南局 | 發文日期 | 1722555720000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普利制藥、范敏華、羅佟凝) | ||
文????????號 | 〔2024〕2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普利制藥、范敏華、羅佟凝)
當事人:海南普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利制藥或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桂林洋經濟開發區。
范敏華,女,1961年10月出生,時任普利制藥董事長、總經理,住址:杭州市江干區。
羅佟凝,女,1975年11月出生,時任普利制藥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住址:杭州市江干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普利制藥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普利制藥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4年4月29日,普利制藥披露《關于預計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報告的風險提示性公告》。4月30日,普利制藥披露《關于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報告暨公司股票及可轉換公司債券停牌的公告》,公告稱公司尚未自查完畢,并可能涉及2021年、2022年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差錯更正事項,導致公司無法按時完成2023年年度報告的編制工作,無法在法定期限內(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綜上,截至4月30日,普利制藥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普利制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行為。
依據《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普利制藥時任董事長、總經理范敏華和時任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羅佟凝是對普利制藥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海南普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二、對范敏華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
三、對羅佟凝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