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1373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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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7684325000 | |
名????????稱 | 關于對貴州水城經濟開發區高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王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4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貴州水城經濟開發區高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王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貴州水城經濟開發區高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王敏:
經查,貴州水城經濟開發區高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存在非市場化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未按要求披露等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以下簡稱《交易辦法》)第三十八條和《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0〕第22號,以下簡稱《披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司時任董事長王敏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交易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和《披露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當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