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7803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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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50730261000 | |
名????????稱 | 關于對劉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48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劉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劉楨:
經查,2023年4月至今,你(身份證號:******************)擔任福建省亞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南股份或公司)董事會秘書。其間,亞南股份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按規定披露歷史股權轉讓情況
2023年8月,亞南股份在《福建省亞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設立以來股本演變情況的說明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確認意見》中披露的與福建某公司相關的2次股權轉讓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上述情況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二、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一)經查,福安市金久電機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久電機)為亞南股份關聯方,亞南股份與其發生關聯交易金額為:2021年1,815.62萬元、2022年2,030.35萬元、2023年1月至4月679.95萬元、2023年935.40萬元、2024年1月至6月19.48萬元。亞南股份未在《福建省亞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轉讓說明書》、2023年年度報告、2024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關聯方及相關關聯交易,遲至2025年4月、5月才補充披露。
(二)2023年,亞南股份與福安某公司簽訂2份硅鋼采購合同。經查,上述硅鋼采購業務實質為亞南股份通過福安某公司分別向關聯方福安市興茂電機配件有限公司、金久電機采購硅鋼,涉及金額分別為170.23萬元、200.79萬元。亞南股份未在2023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關聯交易,遲至2025年5月才補充披露。
上述情況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三、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資金占用
2021年,公司分別向5名關聯自然人拆出資金,相關資金已在當年度歸還,但未計提相應利息。2022年,公司分別向4名關聯自然人拆出資金,相關資金已在當年度歸還,但未計提相應利息。上述情況構成關聯方資金占用,但亞南股份未在《關于福建省亞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開轉讓并掛牌申請文件的審核問詢函的回復》中披露。
上述情況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四、內部控制存在缺陷
(一)2023年4月至今,亞南股份在支付所有款項前,均由公司行政部專員、實際控制人配偶林某某對付款單據進行審核,不符合公司《財務審批管理制度》有關規定。
(二)截至2025年3月,亞南股份未設立內部審計部門,未配置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不符合亞南股份《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
上述情況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你作為亞南股份董事會秘書,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六十五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六十五條、《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加強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