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7800 | 分????????類 |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50728057000 | |
名????????稱 | 關于對北京中名國成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孟令全、孫志鈺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45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北京中名國成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孟令全、孫志鈺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北京中名國成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孟令全、孫志鈺:
經查,你們執行的福建眾益太陽能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簡稱眾益科技或公司)2023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存在以下問題:
一、保留事項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你們在眾益科技2023年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中披露無法對持續經營能力、其他貨幣資金、稅費等保留事項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涉及的金額已超過財務報表整體重要性水平。對上述事項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的影響是否具有廣泛性,你們未進行評價,即對公司2023年財務報表發表保留意見。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
二、審計報告披露不完整
你們在審計報告中形成保留意見的基礎段落中描述“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判斷眾益科技在持續經營假設的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是否恰當”,但未在該段落中說明無法獲取審計證據的原因。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三、與治理層溝通不到位
你們未就導致發表保留意見的情況以及使用的保留意見措辭與治理層進行溝通。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四、存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你們在2024年3月執行存貨監盤時,未實施相關審計程序,以確定存貨盤點日與財務報表日之間的存貨變動已得到恰當的記錄。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五條的規定。
五、風險評估程序執行不到位
眾益科技2022年財務報表由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審計并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你們對眾益科技2023年財務報表審計系首次執行眾益科技審計業務,在評估眾益科技2023年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時,未評價導致對公司上期財務報表被發表無法表示意見的事項的影響。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1號——首次審計業務涉及的期初余額》第十一條的規定。
六、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應收賬款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1.對于在審計報告日后才收到回函的2家客戶,你們未在審計報告日前實施替代程序。2.對于未回函的客戶,底稿中未見你們執行替代測試的相應證據。
(二)應付賬款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1.你們收到的部分供應商回函并非原件,底稿中未記錄未取得回函原件的原因,未執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序。2.對回函不符事項未執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序。3.對于未回函的供應商,底稿中未見你們執行替代測試的相應證據。
(三)委托加工物資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你們在實施委托加工物資函證程序時,底稿中未見個別回函的快遞記錄,對相關函證未保持控制。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
七、審計底稿記錄存在前后矛盾
你們在銷售與收款循環、工資與人事循環、采購與付款循環對應的了解內部控制匯總表底稿中均記錄識別出的相關控制缺陷為“缺乏相關控制”,但在確定控制是否得到執行的審計底稿中記錄相關控制活動得到執行,前后記錄存在矛盾。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
八、獨立性管理不到位
2名項目組成員未簽署獨立性聲明,獨立性管理不到位。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第六條第二項、《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管理》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綜上,北京中名國成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孟令全(身份證號:******************)、孫志鈺(身份證號:******************)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F要求北京中名國成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相關負責人及注冊會計師孟令全、孫志鈺于2025年6月30日上午10時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