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7782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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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50641143000 | |
名????????稱 | 關于對福建眾益太陽能科技股份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44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福建眾益太陽能科技股份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福建眾益太陽能科技股份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資金占用
陳光炎為你公司控股股東,泉州匯鵬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匯鵬投資)、泉州景豪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景豪投資)為你公司控股股東的關聯方。
2023年8月,匯鵬投資占用你公司資金8,548,000元,并于2023年12月歸還8,549,000元;2024年1月,匯鵬投資再次占用你公司資金8,540,000元。2023年8月,景豪投資占用你公司資金460,560元,并于2023年12月歸還460,460元;2024年1月,景豪投資再次占用你公司資金460,460元。2024年1月至2月間,陳光炎占用你公司資金共計398,240.52元,并于2024年2月歸還。
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公司的資金,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二、未及時披露資金占用行為
前述資金占用行為構成關聯交易,你公司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91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項的相關規定。
三、未按期披露年報
你公司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227號)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六十五條、《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91號)第四十五條、《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227號)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