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3888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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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2869005000 | |
名????????稱 | 關于對殷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27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殷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殷偉:
經查,2010年10月至今,你(身份證號:******************)擔任福建省鑫森炭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森炭業或公司)財務總監,其間,鑫森炭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按規定披露股權情況
經查,鑫森炭業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但鑫森炭業在《福建省鑫森炭業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轉讓說明書》《〈關于福建省鑫森炭業股份有限公司掛牌申請文件的第一次反饋意見〉的回復》中披露公司股東不存在股份代持情況,披露的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
上述情況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二、內部控制存在缺陷
2020年至2024年,鑫森炭業向邵武市某商務信息咨詢服務部、邵武市某信息咨詢服務部、邵武市某通訊貿易商行支付服務咨詢費用,各年合計分別為59.74萬元、49.2萬元、105.8萬元、96.62萬元、97.24萬元。經查,上述三家公司實際未向鑫森炭業提供服務,鑫森炭業相關費用確認缺乏依據,內部控制存在缺陷。
上述情況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你作為鑫森炭業財務總監,未能勤勉盡責,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第六十七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七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加強對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