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3887 | 分????????類 |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2868778000 | |
名????????稱 | 關于對陳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26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陳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陳齊:
經查,2020年12月至今,你(身份證號:******************)擔任福建省鑫森炭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森炭業或公司)董事會秘書,其間,鑫森炭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按規定披露股權情況
經查,鑫森炭業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但鑫森炭業在《福建省鑫森炭業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轉讓說明書》《〈關于福建省鑫森炭業股份有限公司掛牌申請文件的第一次反饋意見〉的回復》中披露公司股東不存在股份代持情況,披露的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
上述情況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二、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股份被司法凍結情況
根據鑫森炭業披露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03),鑫森炭業等主體因與某公司存在民事糾紛,于2023年7月17日收到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寧德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2023)閩09民初58號)。經查,法院裁定內容包括凍結鑫森炭業控股股東林鵬持有的鑫森炭業15.5290%股權,但鑫森炭業未按規定披露上述控股股東股份被寧德中院裁定凍結情況,遲至2024年4月才在2023年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情況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六項的相關規定。
你作為鑫森炭業董事會秘書,未能勤勉盡責,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第六十七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七十二條、《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加強對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5年3月25日